2022-05-28 1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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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8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上述288條是刑法對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的相關規定,在具體理解時,應當明確犯罪情節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如何為“情節嚴重”。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可有: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8條第1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1)未經批準設置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2)未經批準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3)未經批準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4)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5)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2.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8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3)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4)同時使用3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5)“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毀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7)雇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8)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
(9)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288條規定的行為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