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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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無線電通信是船與船、船與岸、船與飛機以及船舶內部的主要通信方式,無線電通信秩序管理是否到位,直接關系到水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關系到國家聲譽和經濟發展。所以,國家對水上無線電違法行為的處罰也是相當嚴厲的!
一、移動業務標識碼
違法行為:
1.非法編制、占用、冒用未許可的船舶標識碼(“一船多碼”)
2.套用、冒用他船船舶標識碼(“一碼多船”)
3.船舶無 MMSI 碼
處罰依據及方式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 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處以 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 1000 元 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 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違法船舶處 1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二、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
違法行為:
1.未按規定保持AIS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2.未按規定在AIS設備中輸入準確信息
3.AIS 發生故障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
4.船員不熟悉 AIS 操作使用,不能正確模擬故障的確認和排除
處罰依據及方式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和《船員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以 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發生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扣留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違法船舶處 1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三、甚高頻安全通信(VHF)
違法行為:
1.船舶 VHF 通信非法占用應急或專用頻道
處罰依據及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并處5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規定在甚高頻通信頻道守聽
處罰依據及方式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和《船員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以 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 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發生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扣留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 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 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責任船員給 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3個月至 6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3.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
處罰依據及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 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轉讓無線電頻率
處罰依據及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 萬元的,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違法行為
5.船舶非法使用大功率設備
違反條款
依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四、《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六十四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十七條 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七、《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八、《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責令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配備滿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要求的船用無線電設備,必要時申請臨時檢驗,并可實施適當的行政處罰。
四、船舶無線電法定證書、執照違法行為:
1.船舶未按規定申請或隨船攜帶無線電相關證照,或證照已失效
2.故意涂改、損毀、偽造、變造、租借無線電證照,或騙取和冒用無線電證照
3.船舶無線電相關證照記載信息與實船不一致,或與船舶國籍、所有權、法定檢驗等證書信息不一致
處罰依據及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一)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責令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限期糾正,督促及時辦理水上無線電有效證照。
違法行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證照
處罰依據及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醒
為了維護良好的水上無線電秩序,海事部門提醒大家:認真學習海上通信安全知識,熟悉海事遇險頻道、船舶會讓頻道、海事通信頻道等海上專用頻率的使用規范,依法設置、文明使用海上通信設施。如果發現不遵守無線電通規通紀、惡意占用VHF16頻道等違法行為的線索,請及時向當地海事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