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2 10: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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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管理法規涉及的部分違法行為介紹
1、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或者授權的機構批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
2、無線電臺(站)雖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使用,但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的;
3、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手續不全或者已經失效,經督促,超過規定時限仍未辦理正式手續的;
4、業余無線電臺未按照規定辦理設臺審批手續或者手續不全的;
5、違反電臺呼號管理規定,編制、使用電臺呼號的;
6、違反電臺執照管理規定,轉借、涂改、偽造電臺執照或者使用作廢電臺執照的;
7、緊急情況下動用未經批準的電臺,未及時報告的;
8、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的;
9、設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不符合無線電管理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
10、因操作人員瀆職、失職或者發生技術操作事故,對其他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
11、擅自與核準通信范圍以外的其他電臺(站)進行通信,影響其他電臺(站)工作的;
12、擅自變更頻率、呼號、臺站地址、服務范圍、工作時間、通信對象、天線高度、技術參數、發射功率等的;
13、發射、接收與工作無關信號的;
14、擅自更換發射設備及工作方式的;
15、使用頻率超過核準的帶寬,影響他臺工作的;
16、擅自使用未經批準的頻率的;
17、向設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設置場地,拒不履行備案責任的;
18、拒不履行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義務的;
19、違反無線電管理其他行為的。